国务院食安办:彻查罐车运输食用油乱象问题!金龙鱼、鲁花等多个品牌回应!媒体:混装的食用油最终流向哪里

浏览 发布时间 2024-08-08 作者 作者: 上海体育nba比赛回放

  据人民日报,针对媒体反映的“罐车运输食用油乱象问题”,国务院食安办格外的重视,组织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成立联合调查组彻查食用油罐车运输环节有关问题。对于违法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将依法严惩、绝不姑息。同时举一反三,组织并且开展食用油风险隐患专项排查。调查处置结果将及时公布。

  近日,新京报曝光了罐车化工油食用油混装乱象。报道称,国内许多普货罐车运输的液体并不固定,既承接糖浆、大豆油等可食用液体,也运送煤制油等化工类液体。报道同时指出,食品类液体和化工液体运输混用且不清洗,已是罐车运输行业里公开的秘密。

  此前,一位UP主指出,曾被新京报曝出的罐车行车轨迹显示,今年6月曾在中纺粮油(东莞)有限公司装车,之后一路向北,在陕西咸阳的金龙鱼300999)工厂卸货。对此,金龙鱼相关负责人对澎湃新闻记者表示,“我们已关注到有关信息,待核查后反馈。” 更早前,金龙鱼相关负责人对澎湃新闻记者表示,“我司对食用油运输有严格监管,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对食用油运输的相关规定,并制定了集团性管理制度,旗下各工厂严格落实执行。食用油运输工具须按照《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要求,以确定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此事件对我们没影响。”

  鲁花集团发布情况说明称,近日收到来自各渠道的消费者询问,关注食用油运输管控情况。

  鲁花集团的说明主要有四点,一是首先使用公司自有食用油专用罐车用于食用油运输业务;二是一定要使用食用油专用罐运输食用油;三是遵循“三不”原则:装过转基因食用油不用,装过毛油或低质量等级食用油不用,装过其他油种食用油不用。四是装油前,需对食用油专用罐车油罐内外壁进行彻底清洁干燥,油品运输全过程GPS记录。装油后,对入厂食用油专用罐车进行逐车验车、查验铅封,油品取样检测,不合格的拒收处理。

  西王食品000639)在投资者互动平台表示,公司玉米胚芽油包装油占比较大,从原料胚芽到油脂制取到成品油生产、灌装、包装一体化生产;包装油的销售主要是通过厢式货车运输,不使用油罐车运输;散装油在公司业务占比较小,使用专用的食用油油罐车进行运输。

  西王食品称,公司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和《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结合公司具体业务状况,组织制定了《罐车检验管理规定》,明确规定运输散装食用油使用专用车辆,不得使用非食用油罐车或容器运输。明确了各职能部门在运输方面的质量管控职责,通过资质核查、合同约定、随车装运清单核查、现场标志标记及卫生状况查验等,严格落实GB/T 30354的条款要求。

  7月9日中午,记者看出,在京东APP,以金鼎、金鼎食用油等为关键词搜索,已无法搜索到金鼎官方旗舰店或自营旗舰店信息,也无另外的店铺在售信息。记者通过上午的浏览记录能够正常的看到,多款食用油产品显示下架或无货。进入金鼎食用油旗舰店商品页面仅显示一款无货的食用油。

  在淘宝APP,以金鼎、金鼎食用油等关键词搜索,同样无法查询到金鼎官方的销售入口,但有部分小店在售。通过上午浏览记录查看,金鼎旗舰店还有一款玉米油在商品页面,但点击后也提示“宝贝不在了”。

  记者曾以消费者身份咨询金鼎京东旗舰店客服缺货以及油罐车混用事宜,客服强调,金鼎食用油全部的产品均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

  另一家涉事企业汇福旗下包括汇福葵花籽油、福满盈大豆油、金汇福营养均衡食用调和油、德国铂利欧原装玉米胚芽油等14款产品。9日上午,汇福在京东的旗舰店商业页面还有6款以上的食用油产品,目前该店仅剩下一款产品,且显示无货。

  据界面新闻报道,涉事两家企业(汇福粮油集团和中储粮油脂天津有限公司)为食用油的生产加工公司,属于整条产业链的中游位置,向上对接进口油料作物与油料种植的上游公司,向下便是包装运输、销售等下游环节。

  它们的油主要是通过两种方式流通到消费端。一种是以散装油形式卖给客户,这些客户通常是中小型的食用油分装工厂,生产桶装食用油再卖给消费者;或者是需求量较大的食品加工公司和餐饮服务企业。另一种则是直接包装成桶装食用油,以自有品牌通过渠道和经销商卖给个人或企业消费者。

  例如汇福粮油官网显示,其主要品牌为金汇福和汇福。而中储粮油脂(天津)有限公司隶属的中储粮集团则拥有品牌金鼎食用油。目前,针对上述事件,两家公司都表明了自己品牌的食用油是安全的。

  在汇福粮油官方公众号一则推文中,记者看到部分被汇福粮油称为散油销售客户的名单中,包括了三河亚王食品、上海浦耀农产品、上海楷烨粮油、北京世纪悦福、众和裕丰粮油、天津华科科技、保定宏海粮油、方顺联合粮油、沈阳中城供应链。

  目前,中储粮油脂(天津)与汇福两家公司尚未公布涉事食用油所流向的企业名单,而汇福相关工作人员则称公司积极努力配合调查,目前相关监管部门对公司的调查已结束,一切以之后的官方通报为准。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学院副教授朱毅表示,煤制油主要就是碳氢化合物,其中含有的不饱和烃、芳香族烃、硫化物等成分对人体有健康风险,长期食用可能导致中毒,“吃得越多则毒性越大,苯或氨基苯成分较多时,还可能会影响造血功能。”

  朱毅认为,如果运输食用油的罐车还去运输其他化工液体,其风险更是难以预料,“如果都不了解这一个油里面有咋样的污染物,更是防不胜防,如果毒性大的化工液体残留在里面,非间接接触或者吸入都可能对人体产生危害,比如说有机溶剂、酸、碱、重金属等等,有可能对呼吸系统、消化系统都会造成损伤。”

  “卸完煤制油直接装运食用大豆油”的罐车运输乱象,涉嫌违反哪些法律和法规?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正常采访了法学法律专家予以解答。

  西北政法大学国家安全学院院长舒洪水教授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正常采访时表示,对于“罐车卸完煤制油直接装运食用油”的行为,就刑事责任而言,可优先考虑追究行为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44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舒洪水介绍道,就该罪的认定而言,客观上实施了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主体既包括生产者、销售者,也包括运输者、贮存者;主观方面是故意。显然,在“罐车卸完煤制油直接装运食用油”事件中,在食用油中掺入了不能作为食品原料的煤制油,属于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运输者在煤制油卸完后并未清洗储存罐,就直接装上食用大豆油继续运输,主观上具有故意,因此能追究运输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事责任。

  对于具体如何量刑,舒洪水表示,需要看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根据《刑法》144条规定,只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就可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导致非常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很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执委、合伙人杨帆律师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正常采访时表示,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其中第十二条规定“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造成食品被污染,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杨帆表示,综合《刑法》和《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卸载煤制油后直接装运食用油的罐车司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至于运输合同或买卖合同的签订主体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关键还是在对于是否“明知”的理解。

  对于这一问题,杨帆表示,《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综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食品安全质量、进货或者销售的渠道及价格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明知’,但存在相反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除外:(一)长期从事相关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行业,不依法履行保障食品安全义务的……”

  据报道,油罐车司机运完煤制油后不清洗罐体就直接装运食用油,是行业内的潜规则。

  根据《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GB/T 30354-2013》4.1的规定:运输食用植物油应使用专用容器,不得使用非食用植物油罐车和容器运输。

  5.1规定:应定期对运输容器进行清洁,尤其要将容器内底部积存的沉淀物(如油脚)清洗整理干净,避免混入下一批运输的食用油脂中。应首选使用物理清洁方式,尽量不使用化学清洁剂。从运输容器中清理出的沉淀物应单独处理,不得掺入食用油脂中。

  5.2规定:应指派专人负责运输容器的清洁、维护和管理工作,并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检查确认容器的清洁是不是达到要求、运输条件是否许可,同时做好记录。

  因此,关于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显然是有相关国家标准标准的,在这一领域长期经营的出售方和购买方(包括运输方),都是应当知晓相关食品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知道运输食用油要保障罐体的清洁。如果其没有尽到相关义务,就构成了司法解释所述的“明知”,那显然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杨帆特别指出,不能以自身不知情或其他人安排免除其自身责任。

  “同时要明确的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行为犯,而非结果犯,只要有了前述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就构成犯罪。至于对人体健康导致非常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只是量刑加重情节,本身和罪与非罪无关。”杨帆称。

  罐车卸完煤制油直接装运食用油是否属于重大责任事故?是否能以此追究涉事企业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杨帆表示,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是结果犯,也就是只有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才构成本罪,从有关新闻媒体报道来看,尚不清楚、没看到曾经有过这一行为所产生的难以处理的后果,从现有情况看,不能认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他谈道,煤制油含有的不饱和烃、芳香族烃、硫化物等成分对人体有健康风险,长期食用可能导致中毒,但“罐车卸完煤制油直接装运食用油”的行为毕竟不是直接向公众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因此,不宜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刑事责任。

  杨帆表示,刑法意义上的投“毒”是有特定内涵和外延的,和普通老百姓的认知还是不一样的,比如、、就不是刑法“投毒罪”中的“毒”。新闻媒体报道所称的运过煤制油的罐车,显然煤制油的成分是什么,是不是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毒害性物质,可能还得有专门的技术认定才好判断。

  舒洪水表示,“渎职罪”的主体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且单位不能成为渎职罪主体,因此也很难追究中储粮子公司等国有企业的刑事责任。但舒洪水也表示,按照《刑法》第408条之一的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非常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除了刑事责任,也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舒洪水表示,“罐车卸完煤制油直接装运食用油”的行为也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应进行行政处罚。具体涉及以下规定: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125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存在“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12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存在“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13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做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针对此事,人民日报发布评论表示,在食品领域,信任最易失去,又最难得到。只有彻查问题、彻底整改,给公众一个满意的交代,同时举一反三、优化流程做好预防把关,才有机会弥合乱象造成的“信任缺口”。

  食品安全问题必须下最大气力抓好。从罐车卸完煤制油直接装运食用大豆油,到不法商家将福寿螺伪装成田螺卖,再到脚踩鹅肠挤粪、烟头扔进鸭肠筐,这些乱象警醒我们:做好食品安全工作,要一以贯之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丝毫不可懈怠、时刻不能放松。

  三部门发布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已有4家主力机构披露2024-06-30报告期持股数据,持仓量总计39.70万股,占流通A股0.07%

  近期的平均成本为26.84元。空头行情中,目前反弹趋势有所减缓,投资的人可适当关注。该股资金方面呈流出状态,投资者请谨慎投资。该公司运营状况尚可,多数机构觉得该股长期投资价值较高,投资的人可加强关注。

  限售解禁:解禁48.79亿股(预计值),占总股本比例89.99%,股份类型:首发原股东限售股份。(本次数据根据公告推理而来,真实的情况以上市公司公告为准)

  股东人数变化:2024-07-31显示,公司股东人数比上期(2024-06-28)减少2502户,幅度-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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