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产、出售不符合食物安全规范的食物,足以导致十分严峻食物中毒事端或许其他严峻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导致十分严峻损害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结果很严峻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许没收产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损害食物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一条规则:
“出产、出售不符合食物安全规范的食物,具有以下景象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则的‘足以导致十分严峻食物中毒事端或许其他严峻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严峻超出规范定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损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归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许查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